一、政治纪律(49-76条)
所属条款
违纪名称
违纪表现
处分对象
处分类型
(党员)
一般情节(较轻)
情节
较重
情节
严重
第
49
条
第
1
款
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
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、行为或者
造成不良后果
警告或者严重警告
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
开除党籍
第
50
条
第
1
款
公开发表反
动言论
通过网络、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传单、书籍等,或者利用讲座、论坛、报告会、座谈会等方式,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、反对四项基本原则,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、演说、
宣言、声明等
开除党籍
第
2
款
传播或帮助传播反动言
论
发布、播出、刊登、出版前款所列文章、演说、宣言、声明等或
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
直接责任者和领导
责任者
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
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
第
51
条
第
1
款
第
1
项
公开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
通过网络、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传单、书籍等,或者利用讲座、论坛、报告会、座谈会等方式,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,违背、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,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、
演说、宣言、声明等
警告或者严重警告
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
开除党籍
第
2
项
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
通过网络、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传单、书籍等,或者利用讲座、论坛、报告会、座谈会等方式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,破坏党的集
中统一
第
3
项
1.丑化党和国家形象
通过网络、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传单、书籍等,或者利用讲座、论坛、报告会、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,或者诋毁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、英雄模范,或者歪曲党的历史、中华人民
史、人民共和国历军队历史
2.诋毁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、英
雄模范
3.歪曲党史、国史、
军史
第
2
款
传播或帮助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
发布、播出、刊登、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
条件
直接责任者和领导
责任者
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
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
第
52
条
第
1
款
制作、贩卖、传播政治类有害资料
制作、贩卖、传播第五十条、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、书籍、音像制品、电子读物,以及网络文本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
资料等
警告或者严重警告
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
开除党籍
第
2
款
私自携带、寄递政治类有害资料入
出境
私自携带、寄递第五十条、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、书
籍、音像制品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
警告或者严重警告
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
第
3
款
私自阅看、浏览、收听政治类有害
资料
私自阅看、浏览、收听第五十条、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、书籍、音像制品、电子读物,以及网络文本、图片、音频、
视频资料等
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
第
53
条
第
1
款
组织、参加分裂党的活
动
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
开除党籍
第
2
款
参加秘密集团、其他分裂党的活动
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
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
第
54
条
1.在党内搞团团伙伙、拉帮结派等活动
在党内搞团团伙伙、结党营私、拉帮结派、政治攀附、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,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、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
动捞取政治资本
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
导致本地区、本部门、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
2.捞取政治资本
第
55
条
第
1
款
结交政治骗
子
搞投机钻营,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
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
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
第
2
款
充当政治骗
子
充当政治骗子
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
第
56
条
第
1
款
1.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
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,搞山头主义,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,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
一套
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
2.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
第
2
款
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、落实不
坚决
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,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,打折扣、搞变通,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
警告或者严重警告
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
第
3
款
搞部门、者地方保护主
义
不顾党和国家大局,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
依照前款规定处理
第
57
条
第
1
款
违背新发展
理念
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,违背新发展理念、背离高质量发展要
求,给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
警告或者严重警告
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
开除党籍
第
2
款
搞“形象工程”、“政绩工程”
搞劳民伤财的“形象工程”、“政绩工程”
从重或者加重处分
第
58
条
对党不忠诚不老实
对党不忠诚不老实,表里不一,阳奉阴违,欺上瞒下,搞两面
派,做两面人,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
警告或者严重警告
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
开除党籍
第
59
条
第
1
款
制造、散布、传播政
治谣言
制造、散布、传播政治谣言,破坏党的团结统一
警告或者严重警告
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
开除党籍
第
2
款
诬告陷害
政治品行恶劣,匿名诬告,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,造成损
害或者不良影响
依照前款规定处理
第
60
条
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擅作主张
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、对外发表主张
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
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
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
第
61
条
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
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、报告重大事项
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
警告或者严重警告
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
第
62
条
1.干扰巡视巡察工作
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
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
警告或者严重警告
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
开除党籍
2.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
第
63
条
对抗组织审
查
有下列行为之一: (一)串供或者伪造、销毁、转移、隐匿证据;(二)阻止他人揭发检举、提供证据材料;(三)包庇同案人员;(四)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,掩盖事实;(五)其他对抗
组织审查行为。
警告或者严重警告
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
开除党籍
第
64
条
第
1
款
组织、参加反党集会、游行、示威、宣讲活
动
组织、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的,或者以组织讲座、论坛、报告会、座谈会等方式,反对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
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,造成严重不良影响
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
第
2
款
支持反党活
动
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、资料、财物、场地等方式支持
上述活动者
警告或者严重警告
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
开除党籍
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
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
第
3
款
未经批准参加其他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未
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
警告或者严重警告
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
开除党籍
第
65
条
第
1
款
组织、参加反党、反社会主义、敌视政府等组
织
组织、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、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
等组织
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
第
2
款
对其他参加人员
警告或者严重警告
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
开除党籍
第
66
条
第
1
款
组织、参加会道门或邪教组织
组织、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
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
第
2
款
对其他参加人员
警告或者严重警告
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
开除党籍
第
3
款
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
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
第
67
条
第
1
款
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参加民族分裂活
动
从事、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
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
第
2
款
对其他参加人员
警告或者严重警告
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
开除党籍
第
3
款
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
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
第
4
款
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行为
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
警告或者严重警告
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
开除党籍
第
68
条
第
1
款
组织、利用宗教活动反
党
组织、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、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决议,
破坏民族团结
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
第
2
款
对其他参加人员
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
开除党籍
第
3
款
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
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
第
4
款
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行为
警告或者严重警告
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
开除党籍
第
69
条
信仰宗教
对信仰宗教的党员,应当加强思想教育,要求其限期改正
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,应当劝其退党;劝而不退的,予以除名
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
动
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
开除党籍
第
70
条
第
1
款
组织迷信活
动
组织迷信活动
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
开除党籍
第
2
款
参加迷信活
动
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,造成不良影响
警告或者严重警告
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
开除党籍
第
71
条
第
1
款
组织、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
组织、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,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,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
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
第
2
款
对其他参加人员
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
开除党籍
第
3
款
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
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
第
72
条
第
1
款
申请政治避
难
在国(境)外、外国驻华使(领)馆申请政治避难,或者违纪后
逃往国(境)外、外国驻华使(领)馆
开除党籍
叛逃
第
2
款
在国(境)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言论
在国(境)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、演说、宣言、声明
等
依照前款规定处理
第
3
款
故意为叛逃等行为提供方便条件
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
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
第
73
条
涉外活动造成恶劣政治影响
在涉外活动中,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,损害党和国家尊
严、利益
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
开除党籍
第
74
条
不履行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不力
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不力,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
影响
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
警告或者严重警告
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
第
75
条
放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
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、不抵制、不斗争,放任不管,搞无原则一团和气,造成不良
影响
警告或者严重警告
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
第
76
条
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
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,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
响或者严重后果
警告或者严重警告
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
开除党籍